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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诈骗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9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7********,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农场场部***号,现住科左后旗**镇**村,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后,科左后旗公安局于2019年8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将该案撤回起诉。

科左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系夫妻关系,现合法户籍地为科左后旗**农场,并分有红本口粮地,享受国家惠农补贴政策。但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白某某二人在现户籍地外,在原籍地科左后旗**镇**村、辽宁省**县**镇**村**组均有未注销户口,分有红本口粮地,领取了国家惠农补贴款。另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在其子董某乙现籍户口科左后旗**镇**村外又在辽宁省**县**镇**村**组、科左后旗**农场陆续办理了户口,分有红本口粮地,领取了国家惠农补贴款。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自2004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白某某二人在辽宁省**县**镇***村**组骗取(董某甲、白某某、董某乙)国家惠农补贴款共计人民币20421.16元;

2、自2009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在科左后旗**农场其办理的董某乙户口名下骗取国家惠农补贴款共计人民币2130.78元;

3、自2009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董某甲在科左后旗**镇**村其本人名下户口骗取国家惠农补贴款共计人民币3182.23元;

4、自2009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在科左后旗**镇**村户口名下骗取国家惠农补贴款共计人民币3182.23元。

以上,二被不起诉人共计骗取国家惠农补贴款共计人民币28916.84元,均用于家庭生活使用。

本院认董某甲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0日将该案撤回起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董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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