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威远县**小区**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内江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并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特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为承建威远县**镇农村公路修建项目,找到时任威远县**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廖某某(已起诉)帮忙,廖某某遂向时任威远县**镇党委**张某某(另案处理)推荐了董某某,后廖某某与董某某共同商量决定事后对张某某表示感谢。2017年至2019年,在张某某的帮助下,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借用四川省威远**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建了威远县**镇辖区内数条农村公路修建项目。为对张某某表示感谢,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廖某某共同给予张某某2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月的一天,为感谢张某某的帮助,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廖某某,并由廖某某将10万元现金送至张某某家中交给张某某的妻子罗某某,后张某某将10万元予以收下。
2020年1月的一天,为感谢张某某的帮助,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廖某某,并由廖某某将10万元现金送至张某某家中交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10万元予以收下。
2020年10月9日,内江市市中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市中区监委接受调查,当天上午,董某某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市中区监委接受了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