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4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某某,住北书店街道办事处**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12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飞,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补充侦查,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为了抵扣税款于2016年1月14日让*******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价税合计1052755.2元,税额为152755.2元。2016年11月,在龙某某税务局对*****公司开具的发票提出疑点后,*******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补缴税款152755.2元,滞纳金22913.2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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