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1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2000*****,汉族,文盲,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10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东阳市江北街道山口村佐佑鞋服店门口,王某甲因邹某某(均已判决)抱了一下其女友,双方发生争执,邹某某等人对王某甲进行拳打脚踢,后邹某某与王某甲、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约好在山口大桥互殴。王某甲通过电话纠集了其好友叶某某(已判决),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王某甲又通过微信电话纠集了其好友彭某某(已判决),并要求叶某某、彭某某多叫人,叶某某召集了“老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召集了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甲、王某丁、王某戊、刘某某、熊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决)等二十余人到山口疯狂之夜门口会合。后前往山口大桥准备与邹某某等人打架,邹某某纠集了张某乙、叶某某(均已判决不)等七、八人,结果邹某某等人未在山口大桥。王某甲等人在山口大桥寻找邹某某等人无果后,由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告知邹某某等人在东阳市白云街道五马塘村吃夜宵,遂王某甲等人前往东阳市白云街道五马塘村并在路边找到在吃夜宵的邹某某等人。后双方发生打架,期间,王某甲、彭某某、叶某某、张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用石头砸过。经查,双方打架致叶某某腿部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