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个体货车司机,住河南省虞城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先后于2020年10月13日11时许、同月17日11时许、同月25日12时许,三次将舟山市**贸易有限公司摆放在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临欣路**号钢材摆放场地内的4块圆形铁板盗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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