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7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04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租住在临海市**街道**村。因本案,于 2019年11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三次以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有两次成功窃取了车内现金。其中,2019年10月底,在临海市大洋街道湖景国际地下车库,被不起诉人窃取了王某甲车内的一千元现金;2019年11月17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紫银东郡地下车库,被不起诉人窃取了王某乙车内的三十元现金。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已经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次行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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