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20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5********,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钱某某(已判刑)曾在本市湖溪镇**村胡某某家做保姆,2019年期间,其分多次从胡某某家窃得人民币6000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2635元的香烟、酒、茶叶、女鞋、男鞋等财物。2019年2月22日,钱某某将上述窃得的物品藏匿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暂住的位于本市湖溪镇**纸箱厂的202室内,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明知上述物品系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上述赃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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