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厨师,安徽省太和县人,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阜阳市开发区**城**栋**户。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该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28日以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多次在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石化**加油站盗窃饮料、矿泉水,经阜阳市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94.4元。
1.2019年6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电瓶车经过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石化**加油站时,趁店员不注意将放在便利店门口的两箱组合装雪碧、美汁源果粒橙盗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8.4元。
2.2019年7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电瓶车经过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石化**加油站时,趁周围无人将放在加油机旁的两箱易捷卓玛泉矿泉水盗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4元。
3.2019年8月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电瓶车经过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石化**加油站时,趁周围无人将放在加油机旁的一箱易捷卓玛泉矿泉水盗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2元。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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