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6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经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本市天桥区某某东苑某某号楼西门附近,窃取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巨龙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藏匿于山东化工厂南门东侧车棚。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2436元。

2020年9月2日,公安机关将董某某抓获,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其中,查获赃物经过、发还清单证明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董某某亦能如实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赃、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