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03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区**办事处**行政村**园**户,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海岸**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庄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区**街道**广场的**无人超市内,利用超市无人看管、仪器又无法识别的漏洞,采用多拿少付的手段,盗窃超市物品5次,共计价值人民币92元。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庄某某窃得统一小茗同学冷泡溜溜哒茶饮料1瓶、景田百岁山矿泉水1瓶、伊利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1瓶、上好佳玉米卷1包,共计价值人民币20.1元,后逃离现场。
2、2019年7月8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庄某某窃得康师傅冰红茶1瓶、伊利安慕希高端希腊风味酸奶1瓶、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1罐、卫龙亲嘴烧红烧牛肉味调味面制品1包、母亲原味牛肉棒1包、母亲香烤味牛肉棒1包,共计价值人民币36.9元,后逃离现场。
3、2019年7月1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庄某某窃得统一阿萨姆奶茶1瓶、统一ALKAQUA天然矿泉水1瓶,共计价值人民币7.8元,后逃离现场。
4、2019年8月6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庄某某窃得景田百岁山矿泉水1瓶、统一阿萨姆奶茶1瓶、梦龙香草口味冰淇淋1支,共计价值人民币12.4元,后逃离现场。
5、2019年8月9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庄某某窃得哈尔滨小麦王啤酒4罐、五丰上口爱鲜奶口味冰淇淋1杯,共计价值人民币14.9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至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东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和庄某某已共同赔偿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扣押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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