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某某,现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0时10分许,董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洪某某**口路段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8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董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血液乙醇含量为84.42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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