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微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79********,汉族,中专文化,微山县**公司职工,山东省微山县人,住微山县**街**号楼**单元**室。2011年因渎职罪被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家伟,山东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后因部分事实不清,我院于2020年6月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查后于2020年7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为了提取自己的公积金而向微山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咨询,当了解自己的条件不符合提取规定时,在微山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附近看到了能帮人提取公积金的广告,后董某某与广告上留的电话取得了联系,对方声称能提供真实手续,帮助提取公积金,待提取成功后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联系后,董某某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明,对方给董某某伪造了其妻周生霞患有****的病历及住院证明,后董某某持该手续在微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收到公积金后,董某某按照当初的约定给付对方一万余元做为手续费。2019年7月份,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内部审查回头看中作中发现董某某的妻子周生霞在2018年6月10日并没有医疗住院补偿结算情况,才发现董某某违规提取了公积金,后董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主动到微山县公安局夏镇第一派出所投案,后在2019年10月16日退还了提取的部分公积金,并取得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谅解。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通过何人为其伪造的提取公积金的手续,期间两人怎么商议的,董某某对手续上印章的真伪是否明知,现没有证据证明,目前由于侦查机关提取的是复印件,无法对病历上印章的真伪做出鉴定。本案虽然经过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是侦查机关仍未找到伪造企业印章的人员,也未对材料上印章的真伪作出鉴定结论,所以本院认为微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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