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郴州市北湖区**家居经营门店,与徐某甲及被害人徐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双方打斗。董某某先用脚踢徐某乙一脚,二人便扭打在地上。在互殴中,被害人徐某乙的鼻子被董某某打伤。经鉴定,徐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家属赔偿被害人4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因具有坦白、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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