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8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21993********,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11月1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1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广州市白某某新市街新市新达路61号对出路段其所有的丰田埃尔法面包车上,用拳头殴打郭某某脸部致郭鼻部受伤。经鉴定,郭某某的伤势为面部钝挫伤并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董某某赔偿郭某某并获得谅解。11月5日,董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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