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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2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上午10时左右,被不起诉董某某因挖被害人张某某家猪圈后土堆一事在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发生口角纠纷继而产生肢体冲突,过程中董某某使用木棒打中张某某的左肩。经鉴定,被不起诉董某某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左侧4、5、6根肋骨骨折及左侧肩胛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董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董某某主动报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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