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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21989********,汉族,大学文化,重庆**材料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住重庆市涪陵区**巷**号**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2时,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受害人汪某某在石某彝族自治县**小区**期入口处因进出小区通道的问题发生纠纷,董某某先用拳头殴打了被害人汪某某的面部,随后两人相互厮打并致汪某某受伤。事发后,董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待民警到来。经石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此次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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