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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盐城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3日开始,盐城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承包巴马**建设有限公司巴册桥工程劳务,并分别与被害人林某某组、石某某组、朱某某和龙某某组等3个班组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后林某某、石某某、朱某某、龙某某等分别带领23名工人进场施工。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董某某因工程停工等原因,先后拖欠石某某、林某某、朱某某、龙某某等23名工人工资总共人民币244500元。石某某、林某某、朱某某、龙某某等人多次追索工资无果,于2017年12月份将董某某投诉至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1日作出巴人社监令字[2018]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通过邮寄送达、施工场地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方式,指令盐城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董某某足额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但董某某一直未能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2018年2月1日9时许,石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多次催讨无果后,组织煽动被拖欠工资的部分民工在巴马县寿乡大道游行示威,后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巴马**建设有限公司从与盐城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下工程款内,先行支付45000元给林某某、支付30000元给石某某、支付30000元给朱某某、龙某某等11名工人。至此,董某某仍拖欠林某某等23名工人工资139500元人民币。2018年2月9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交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处理,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同月11日对董某某立案侦查,并多次电话联系董某某,但董某某均未配合调查。2018年5月3日,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除如实供述于2017年8月至2017年l2月期间累计拖欠石某某、林某某等23名工人工资总共人民币139500元的犯罪事实外,并于2020年4月15日已将全部拖欠工人工资支付完毕,取得龙某某等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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