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港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南区,住**道**小区**楼**门**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玫瑰嘉苑工地,**公司拖欠黄某某等13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503000元,经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限期责令改正,该公司不仅未支付工人工资,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8月21日,**公司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交海港经济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投案自首。工人工资已在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监督下全部发放到受害人手中。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提起公诉前已经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某市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唐某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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