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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强迫交易案)_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57********,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乡**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康定市检察院2020年8月4日批准,于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2月19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31日及11月2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购买商品,还通过明劝暗帮手段提供帮助。

2015年农历9月底,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公司对门的公路上,随意拦截被害人王某某的车辆,强拿硬要他人物品,造成他人较大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有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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