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1〕10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绰号“小标”),男, 1975年**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号。2009年6月8日因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被深州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4日至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陶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号以及**村**号两处农宅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以“二八杠”的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6000余元。
2、2020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绍兴市柯某区平水镇西昌路香炉峰后山一空地、平水镇西昌工业园区越阳造板厂废弃配电房南侧一空地,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以“二八杠”的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3000余元。
3、2020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刘某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平水镇越阳造板厂附近水库边上一空地、平水镇西湖桥村一公墓前空地,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以“二八杠”的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2000余元。
4、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伙同刘某某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越城区鉴湖街道施家桥村浙江石油加油站对面一山岙空地、云松村浙江石油加油站附近一山岙空地,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以“二八杠”的形式组织社会人员赌博,从中非法抽头获利4000余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非法抽头获利共计15000余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他案犯罪嫌疑人一名,且已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虽有前科,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又能积极退赃,且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退赃款10000元,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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