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琼BE****号小轿车回三亚市吉阳区**安置区时,看到被害人高某某、杨某某等四人站在**安置区门口的门杆处,董某某想开车进小区,于是就按喇叭让高某某等人让开,但是高某某等人不肯让开,于是董某某下车跟高某某、杨某某等人理论,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杨某某打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一拳,随后董某某就和杨某某扭打在一起,这时,从**安置区冲出来约二十几人一起殴打被害人高某某、杨某某等人,将高某某、杨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杨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害人存在过错,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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