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2000********,汉族,韩国**大学大一学生,户籍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室,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楼**室。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于乐洋,山东隆润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另案处理)在威海市环翠区苏宁易购楼下与王某丙发生碰撞,二人遂相互推搡,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对王某丙踢踹。后王某某电话约集李某某等人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理论并推搡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一起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及李某甲、丁某某、邹某某、全某某(均另案处理)与王某丙、被害人王某乙、李某乙、孙某某发生打斗,致王某乙、李某乙、孙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乙头部损伤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二级,头部所受损伤致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李某乙右耳部、左眼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孙某某右眼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董某某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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