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3********,汉族,大专学历,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路**号。现住:四川省井研县**路**号。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到井研县**镇**店,骚扰店内的食客,影响油炸店经营,该店老板劝其到店外,董不听劝阻。该店老板报警,民警雷某某、张某某着制服出警到现场,向董某某表明身份,劝其回家休息,董推搡民警雷某某并用脚踢其肚子,后被民警制伏带回派出所。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取得民警雷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未造成民警受伤,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酌定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我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井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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