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镇**街**号,在京暂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7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的暂住地,酒后与妻子梁某某发生口角,其妻担心其持菜刀自伤,即委托邻居报警。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魏善庄派出所民警出警时,董某某持菜刀相威胁,将民警驱赶出其所租住的房屋,后于当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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