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国家**中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小区入口处,因疫情防控管理问题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及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在民警赶至现场处理警情时,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不配合民警工作,用手拨打民警韩某某的手臂及胸部,被当场制服。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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