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4********,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住登封市**乡**2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0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无车牌名睿力帆牌电动三轮车,沿登封市卢店镇民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237省道交叉口时,被登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董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72mg/100ml。
综上,本院认为董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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