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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汉族,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都区,住桔柑乡****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时20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和朋友赵秀娥在武都区钟楼滩时光酒吧喝了两瓶啤酒,22时许,董某某驾驶甘******号小型汽车由武都区钟楼滩驶往东江镇,途经东江梁彩虹桥时被武都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后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5mg/100ml。经查,董某某持有C1型驾驶证。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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