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监利市**乡,户籍所在地**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7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从监利市**镇**小区出发,前往**城。同日21时58分许,董某某驾车行驶至**镇**路与**大道交叉口路段时,遇监利市公安局民警例行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董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民警将董某某带至监利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5.82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共同起草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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