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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23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3********,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公司员工,住诸暨市**。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浙DW6****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陶朱街道银泰大酒店出发驶往应街镇十二都村。2时36分许,途经诸暨市十诸线2KM处地方,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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