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9时许,董某某酒后驾驶冀F*****的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涞源县百泉路与西关路交叉口东200米处时,被在此执行测酒任务的涞源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董某某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