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6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道**楼**栋**单元**室。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小型汽车行驶至廊坊市广阳区**路**道交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精含量为136.27mg/100ml,已超过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安伟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考虑到其中午饮酒后夜间驾车行驶,主观故意不明显,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系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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