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87********,小学文化,柳州市**美容**,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村**号**单元**室,现住柳州市鱼峰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0的福特牌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友谊时,适遇公安人员例行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公安人员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8.11mg/100ml。
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