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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57********,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街道**街**号89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14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持C1E证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号小型轿车在**街道**村东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董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1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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