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1021989********,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外滩**号楼**室,甘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9Q***的小型普通轿车行至兰州市安宁区通达街云峰牛肉面附近,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宁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被带至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6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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