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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瓮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6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瓮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董某某酒后驾驶贵J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瓮安县****方向往瓮安县**医院方向行驶,于20时10分许,行驶至瓮安县城**大道800米(小地名:**)处,被瓮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董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2020年06月04日,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11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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