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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02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粤E****1号白色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花隧道南口附近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醇浓度为100.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相对不起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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