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红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61********,汉族,初中文化,系**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农垦社区**区**委**栋**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红兴隆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红兴隆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红兴隆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红兴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红兴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7日19时40分许,董某某驾驶无号牌新蕾二轮电动车与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在江川农场江宝路0km+640m处发生碰撞,董某某受伤被送往桦川县人民医院,对其抽取静脉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属于机动车。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认为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红兴隆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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