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河南省淮滨县**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闽B8****的小型汽车,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丈母娘”川菜馆出发,途径西天尾镇南少林路时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83.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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