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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住甘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甘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甘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甘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4日2时50分许, 董某某醉酒驾驶甘A*****号牌小型轿车沿甘谷县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滨河路华恒国际路段左转弯掉头将甘A*****号牌小型轿车停放在道路南侧路边。后甘谷县公安局姚庄派出所出警民警查获董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5月25日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作出甘中泰司鉴所[2019]毒鉴字050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所送的董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75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甘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难以排除董某某关于其驾车由东向西驶到案发现场后至民警出警到现场期间饮过酒的辩解,结合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存疑不起诉。

2020年3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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