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现住海口市美兰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9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和朋友沈某某等三个人在海口市美兰区**大道**餐厅吃饭喝酒,期间董某某喝了二两53度的茅台镇牌白酒。22时00分许,其三人步行去美兰区**路的一家无名小店吃宵夜,期间董某某喝了一罐罐装青岛啤酒,度数不清楚。6月3日01时17分许, 董某某独自驾驶豫Q9****号小型客车行驶到海口市琼山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坦白、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覃秋丹

                          书  记  员:李冰姬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