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湾**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9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和朋友沈某某等三个人在海口市美兰区**大道**餐厅吃饭喝酒,期间董某某喝了二两53度的茅台镇牌白酒。22时00分许,其三人步行去美兰区**路的一家无名小店吃宵夜,期间董某某喝了一罐罐装青岛啤酒,度数不清楚。6月3日01时17分许, 董某某独自驾驶豫Q9****号小型客车行驶到海口市琼山区**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坦白、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覃秋丹
书 记 员:李冰姬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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