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济南市槐荫区**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山东省禹城市**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4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市滨河南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槐荫区滨河南路二环西路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6±4.1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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