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0********,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5时26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三轮汽车行驶至新乐市**路口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41.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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