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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8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工业园区**新村**幢**室。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朋友先后在苏州工业园区北摆宴街**餐馆、**KTV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R****的小型轿车搭载1人从北摆宴街南侧停车场出发,行驶至该停车场出口处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仝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理,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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