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52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在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情况下驾驶其依法不予登记号牌的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当日12时43分许,当其驾驶前述车辆沿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霞江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江线霞江大桥附近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记录、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血样流转单、警官证复印件、限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告知书、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户籍证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关键内容说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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