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住新疆五某某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00时50分许,董某某饮酒后驾驶新A7****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五某某市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贝鸟语城小区路段时,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