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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苏JQ****小型普通客车在德阳市旌阳区东湖街红井坊火锅店门口准备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其倒车时与一辆由当事人王某某停放在东湖街路边的陕CP****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的家属报警,民警在现场挡获董某某,并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现场测试结果为168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德阳市第五医院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董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78.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王某某的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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