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恩阳区****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大道**中心**栋**号。因赌博,于2014年12月9日被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30分许,董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从本市恩阳区义阳大道老大桥往滨河街停车场方向行驶,行至停车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检验,在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3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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