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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65********,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太原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晋A****J福特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长风东街双塔南路口南20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驾驶距离较短,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系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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