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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1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普兰店区建烨新城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07.4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符合认罪认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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