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沟**号,现住托克托县**区**栋**单元**楼**号。2015年6月4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0日托克托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4月2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蒙A*****小型轿车在托克托县双河镇光明街与云中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5.82mg/100m1。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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